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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商务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品牌出口商品奖励和促进办法》的通知
2006-08-18 20:44  文章来源: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商(规财)发[2006]159号

关于印发《宁夏品牌出口商品奖励和
促进办法》的通知

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市商务局、财政局,自治区各重点出口企业: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出口品牌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6]182号)精神,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制定了《宁夏品牌出口商品奖励和促进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各市商务局、财政局及时转发至辖区内出口企业。

附件:《宁夏品牌出口商品奖励和促进暂行办法》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财政厅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宁夏品牌出口商品奖励和促进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调动企业创建出口品牌的积极性,培育我区自主出口品牌,增强出口商品国际竞争力,提高对外贸易增长质量,促进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根据自治区《关于扶持出口品牌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05]182号),特制定本奖励和促进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支持的“宁夏品牌出口商品”,依据《“宁夏品牌出口商品”评选暂行办法》(见附件)评审确定。

    第二条:对荣获“宁夏品牌出口商品”企业的下列品牌推进活动给予奖励:

    (一)企业出口产品当年被列入“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名单,且前三年本企业年均上缴税金在300万元以上的,每个品牌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经复审再次进入名单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万元;

    (二)被自治区工商、质监等部门认定为宁夏“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出口商品,并同时荣获“宁夏重点培育与发展的出口品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

    (三)出口企业当年在境外申办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商标、专利注册,除享受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政策外,每在一国办理一个商标、专利注册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

    第三条:荣获“宁夏品牌出口商品”的出口企业当年在境外开展下列品牌推进活动,除获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政策支持外,其差额部分地方给予5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一)出口产品在国外进行商标注册、专利注册和各类产品认证;

    (二)在境外媒体和国际经贸交流活动中对出口品牌进行整体宣传和推广;

    (三)制作并向境外客商发放出口品牌宣传资料;

    (四)企业当年参加境外展览会摊位费(每次不超过两个摊位)或人员费用(每次只限一人)。

    第四条:荣获“宁夏品牌出口商品”的企业,在广交会品牌展区参展和参加商务厅组织的国内其它知名展会的品牌展区,其摊位费给予50%的支持。

    第五条:申报和审核

    (一)认定为“宁夏品牌出口商品”的企业,均可申报;

    (二)申报资金支持的企业,在项目实施完毕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或证书后,于每年7月1日至31日和12月1日至31日向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提出申请;

    (三)企业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企业申请报告、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书原件及收费方出具的收费原始凭证。属于委托事项的还应提供代理机构的有关资料及代理协议或合同;

    (四)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收到企业申请后,对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在收到申请60天内正式发文通知相关企业,并按有关规定拨付支持资金。

    第六条:监督检查

    (一)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对支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支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的,除收回支持资金,停止该企业连续三年的申请资格外,并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二)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之内,企业对实施完成的项目要向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写出总结报告,作为今后申请新支持项目时的参考。

    第七条:其它

    本暂行办法自2006年开始试行,由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宁夏品牌出口商品评选暂行办法

    为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自主出口品牌建设、增强培育自主品牌能力的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区出口品牌创建工作,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出口品牌商品,以品牌为龙头和示范,不断提高出口竞争力,逐步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根据《宁夏品牌出口商品奖励和促进暂行办法》的要求,决定开展“宁夏品牌出口商品”评选工作,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资格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二)具有在国际市场创品牌的强烈意识,并且已经制定了创品牌规划和具体措施;

    (三)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上年度经营盈利;

    (四)已经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在国内已经注册商标和主要出口市场已经或正在注册商标,商标持有人为中方;

    (六)上年度企业自营出口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单项商品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

    (七)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受过行政处罚,未因出口商品质量问题被国外索赔,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

    二、申报对象

    符合上述评选资格条件的各类外经贸企业方可向商务部门申请评选“宁夏品牌出口商品”。

    三、申报材料

    企业在申请时应如实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评选“宁夏品牌出口商品”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创品牌工作规划。

    (四)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五)各种国际认证证书(复印件)。

    (六)境内外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七)专利证书、高新技术产品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海外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的注册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名牌产品、驰名商标、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证书(复印件)。

    企业在上报材料及有关证书(报表)时须同时提交原件用于核对。

    四、评审指标及评分标准

    (一)创品牌工作规划。根据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作出评价,分四档确定分值。很好(内容丰富,完全符合企业实际、具有充分的可操作性)得5分,好(内容齐全,部分结合企业实际,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得3分,一般(内容不够全面,结合企业实际不够,可操作性不强)得1分,没有规划得0分。

    (二)自主知识产权及申请商品的科技含量。每拥有一项专利得5分,每获一项自治区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得3分,各项得分可以累计,但最多不超过25分。

    (三)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行业认证情况。每通过一项认证得5分,但累计不超过15分。

    (四)海外市场商标注册情况。在一个国家(地区)注册得10分,每增加一个国家(地区)加5分,但累计不超过25分。

    (五)海外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情况。每有一个海外机构得5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六)获得荣誉称号情况。被工商、质监或相关政府部门认定为“名牌产品”、“驰名商标”、“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出口品牌,每获得一个国家级称号得10分,每获得一个自治区级称号得5分,但累计不超过20分。

    五、申报和评选程序

    (一)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参加“宁夏品牌出口商品”评选;自治区重点出口企业可直接向自治区商务厅申请。各申请企业要按要求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二)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本地区企业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按评审指标进行初评,得分在35分以上的,方可列入本市“宁夏品牌出口商品”推荐名单,并按规定时间将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报自治区商务厅。

    (三)自治区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评审小组对材料进行复审。对复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再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地区差别、企业类型等因素,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提出“宁夏品牌出口商品”名单,经公示后公布。评审工作要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坚持评审标准,好中选优,限额评选。

    六、其它

    (一)、申请“宁夏品牌出口商品”的企业要确保申报材料的绝对真实性,如有编造材料和虚报数据的,一经发现,自治区商务厅将取消其评选资格,并在3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对审核把关不严的各市商务局将给予通报批评。

    (二)为在动态发展中把握评选对象的先进性和代表性,“宁夏品牌出口商品”实行总量控制和动态管理,初次评选总量不超过15个,有效期为二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三)建立“宁夏重点培育与发展的出口品牌”。在荣获“宁夏品牌出口商品”中按得分顺序评出5个“宁夏重点培育与发展的出口品牌”,已入选“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自然进入该序列,且享受相关的政策支持。

    (四)本评比办法自正式发布起实行,由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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