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夏品牌出口商品评选暂行办法 |
|
| 2006-08-18 20:48 文章来源: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为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自主出口品牌建设、增强培育自主品牌能力的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区出口品牌创建工作,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出口品牌商品,以品牌为龙头和示范,不断提高出口竞争力,逐步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根据《宁夏品牌出口商品奖励和促进暂行办法》的要求,决定开展“宁夏品牌出口商品”评选工作,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资格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二)具有在国际市场创品牌的强烈意识,并且已经制定了创品牌规划和具体措施;
(三)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上年度经营盈利;
(四)已经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在国内已经注册商标和主要出口市场已经或正在注册商标,商标持有人为中方;
(六)上年度企业自营出口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单项商品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
(七)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受过行政处罚,未因出口商品质量问题被国外索赔,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
二、申报对象
符合上述评选资格条件的各类外经贸企业方可向商务部门申请评选“宁夏品牌出口商品”。
三、申报材料
企业在申请时应如实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评选“宁夏品牌出口商品”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创品牌工作规划。
(四)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五)各种国际认证证书(复印件)。
(六)境内外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七)专利证书、高新技术产品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海外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的注册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名牌产品、驰名商标、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证书(复印件)。
企业在上报材料及有关证书(报表)时须同时提交原件用于核对。
四、评审指标及评分标准
(一)创品牌工作规划。根据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作出评价,分四档确定分值。很好(内容丰富,完全符合企业实际、具有充分的可操作性)得5分,好(内容齐全,部分结合企业实际,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得3分,一般(内容不够全面,结合企业实际不够,可操作性不强)得1分,没有规划得0分。
(二)自主知识产权及申请商品的科技含量。每拥有一项专利得5分,每获一项自治区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得3分,各项得分可以累计,但最多不超过25分。
(三)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行业认证情况。每通过一项认证得5分,但累计不超过15分。
(四)海外市场商标注册情况。在一个国家(地区)注册得10分,每增加一个国家(地区)加5分,但累计不超过25分。
(五)海外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情况。每有一个海外机构得5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六)获得荣誉称号情况。被工商、质监或相关政府部门认定为“名牌产品”、“驰名商标”、“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出口品牌,每获得一个国家级称号得10分,每获得一个自治区级称号得5分,但累计不超过20分。
五、申报和评选程序
(一)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参加“宁夏品牌出口商品”评选;自治区重点出口企业可直接向自治区商务厅申请。各申请企业要按要求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二)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本地区企业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按评审指标进行初评,得分在35分以上的,方可列入本市“宁夏品牌出口商品”推荐名单,并按规定时间将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报自治区商务厅。
(三)自治区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评审小组对材料进行复审。对复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再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地区差别、企业类型等因素,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提出“宁夏品牌出口商品”名单,经公示后公布。评审工作要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坚持评审标准,好中选优,限额评选。
六、其它
(一)、申请“宁夏品牌出口商品”的企业要确保申报材料的绝对真实性,如有编造材料和虚报数据的,一经发现,自治区商务厅将取消其评选资格,并在3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对审核把关不严的各市商务局将给予通报批评。
(二)为在动态发展中把握评选对象的先进性和代表性,“宁夏品牌出口商品”实行总量控制和动态管理,初次评选总量不超过15个,有效期为二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三)建立“宁夏重点培育与发展的出口品牌”。在荣获“宁夏品牌出口商品”中按得分顺序评出5个“宁夏重点培育与发展的出口品牌”,已入选“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自然进入该序列,且享受相关的政策支持。
(四)本评比办法自正式发布起实行,由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解释。
|